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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4-24 19:40   责任编辑:yishashi
报名开始:2021-05-06       报名截止:2021-05-08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52号令)、《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9〕1号)等有关规定,2021年株洲市石峰区公开招聘48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工作人员,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4.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愿意在石峰区最低服务满5年;
7.有户籍要求的岗位,报考人员的户口在公告发布之日前应在石峰区;
8.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详见附件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应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的人员;
3.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
4.在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因违反《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被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且记录期限未满的人员;
5.无正当理由而本人要求中途退役的和服役期间被给予记大过(含)以上处分的人员;
6.在读的普通高校非2021届毕业生(非2021年应届毕业的硕士研究生,不能以已取得的本科学历报考,其他情形依此类推)不能报考。
7.法律、政策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
三、招聘岗位、计划及范围
此次招聘岗位共16个,均为管理岗位。计划招聘48人,其中面向2021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及2020届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18人,面向社会公开招聘27人,面向村(社区)两委、退役大学生士兵公开招聘3人。
四、招聘程序
(一)信息发布
招聘公告通过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石峰区政府门户网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公告发布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其他各环节相关信息将在石峰区政府门户网“通知公告”栏及时发布,不电话通知,请考生关注并及时查阅,因未及时关注而导致的后果,由应聘人员承担责任。
(二)报名
1.报名时间:2021年5月6日(上午9:00)起至2021年5月8日(下午5:00)止;
2.报名方式:网上报名
报名网址:
http://zpks.sun-hrm.com/index.php/exam/?EXAMID=1580
3.报名要求及注意事项:
(1)每人限报一个岗位。报名前,考生应仔细阅读招聘公告及相关招聘岗位的资格条件,慎重、理性、诚信报考。
(2)报名时需上传本人近期免冠1寸彩色照片电子档(35mm×25mm,jpg格式,20KB以下)、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学历(位)证书(《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的照片、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照片(除电子照之外的其他资料照片最大2MB,支持jpg,gif,png格式)及其他需上传资料的照片(职称证、工作经历证明等)。如上传的照片无法识别则报名无效。
(3)由于报考人员自身因素产生的问题,由报考人员自己承担相应责任。报考人员提供的证书、资料信息必须真实有效,否则在任何环节均可取消其考试成绩和招聘资格。应聘人员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件必须一致,否则不得参加考试。
(4)应聘人员的学历(学位)必须为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在海外取得的学历学位,须通过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信息。对有疑义的学历(学位)证书,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结果为准。2021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学历学位证书(学历认证)必须于2021年7月31日前取得。未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取消应聘资格。
(5)报考人员的专业应严格按照毕业证书(验证报告)填写。
(6)工作经历按足年足月计算,计算截止时间为公告发布之日。在校期间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
(7)考生须严格服从招聘现场防疫工作管理,自觉做好个人疫情防护工作,申领并提供本人电子健康卡,持有电子健康卡绿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且现场体温正常,佩戴好口罩,方能现场领取准考证、参加资格复核及考试。
(三)领取准考证
通过了网上报名初审的报考人员,须携带1张与报名系统同底的1寸免冠近照及本人身份证现场领取准考证。
领取时间为2021年5月12日-2021年5月13日(上午9:30-12:00,下午2:00-5:30)。
领取地点为石峰区人民政府主楼318办公室(0731-22629700)。
逾期未领取准考证的,视同放弃考试资格。考生凭身份证原件和准考证原件参加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笔试完后请考生妥善保管准考证。笔试时间、地点以石峰区政府门户网“通知公告”栏的信息为准。
(四)考试及资格审查
1.开考比例
岗位报名人数与该岗位招聘计划数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3:1。但对少数专业特殊或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岗位,经报请招聘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核减或取消岗位招聘计划。如果所报岗位不能开考取消招聘计划的,已报考该岗位的考生符合其他岗位要求的,经本人申请可改报其他符合条件的岗位。对降低开考比例或实际参考人数未达到开考比例的岗位,设定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为60分。
2.考试方式
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考试方式进行,成绩均采用百分制。
3.笔试
领取准考证的人员全部参加笔试,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笔试时长为180分钟,考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和综合能力测试两大部分,笔试成绩=公共基础知识成绩×50%+综合能力测试成绩×50%。
4.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报考人员应认真阅读招聘公告和岗位要求,诚信填报本人信息资料。招聘工作过程任何环节发现应聘人员不符合报名条件或提供的材料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
笔试后、面试前将进行现场资格复核。资格复核的时间、地点及须提供的资料以石峰区政府门户网“通知公告”栏的信息为准。
资格复核时,面向2020、2021届毕业生招聘的岗位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招聘岗位计划数1:3的比例确定资格复核对象,其他招聘的岗位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招聘岗位计划数1:2的比例确定资格复核对象(最后一名出现笔试成绩相同的均参加资格复核)。
未在规定时间进行资格复核的人员,视为自动放弃。如有放弃或资格复核不合格者,按应聘同一岗位笔试成绩排名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资格复核合格者进入面试环节。
5.面试
面试时间及地点以石峰区政府门户网“通知公告”栏内发布的信息为准。
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时长为10分钟。主要测试考生的综合分析能力、计划组织能力、综合协调能力、应变处置能力、语言沟通能力、举止仪表等。
面试成绩在75分(含)以下的不确定为体检对象。
6.成绩合成:
综合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笔试、面试、综合成绩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第三位小数按四舍五入法处理。各招聘岗位以该岗位所有考生综合成绩进行排名,综合成绩相同的,以笔试成绩高的排前。综合成绩和笔试成绩均相同的,按综合成绩小数点后第三位小数大小排名。
(五)体检与考察
根据应聘同一岗位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按招聘岗位计划数1:1的比例等额确定体检人员。体检在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增加吸毒情况检查项目,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体检合格者即确定为考察对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岗位要求,对考察对象的思想政治、道德品质、业务能力等情况进行考察,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有体检或考察不合格者或放弃资格者,按照应聘同一岗位考试综合成绩排名从高到低依次等额递补,递补2次。
(六)公示
根据综合成绩和考察、体检结果确定拟聘用人选,经审查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名单在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石峰区政府门户网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拟聘用人员有反映的,由区纪委、区人社局共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
(七)聘用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结合事业单位余编情况和工作实际,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确定该岗位可供选择的单位,由考生根据所报岗位综合成绩得分从高到低依次进行选岗,选岗后由用人单位与被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初次就业的人员试用期为12个月,其他有工作经历的人员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被聘人员在本区至少服务满五年,如拒不履行最低服务年限,被聘人员须赔付相关违约金,服务年限每少一年的违约金为人民币壹万元整,不足一年的均按少一年计算。
五、纪律监督
整个公开招聘工作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监督,将严格按照有关纪律规定,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区纪委(监委)全程参与监督。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和报考人员,视其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招聘咨询及监督电话
政策咨询电话:0731-22629700(石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监督电话:0731-22629879(石峰区纪委监委)
七、特别提示
(一)报考人员务必及时关注石峰区政府门户网的公告、公示和通知等信息。若因本人不及时关注相关信息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请报考人员保持报名时提供的电话通讯畅通,如因报考人员单方面因素,不能取得联系的,招聘方概不负责。
(二)本次考试不指定辅导用书,不举办和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三)报考人员须严格遵守公开招聘纪律,对违纪违规行为,将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进行处理。
(四)根据疫情防控要求,请报考人员严格履行防疫义务,按照招聘工作各阶段的通知要求,落实防疫措施,提供相关证明,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疫检查和处置等相关工作。
(五)本次招聘政策由2021年株洲市石峰区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